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住所地运城市。
负责人:李春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琴,山西旭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雨萌,山西旭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东辉,男,****年**月**日出生,2016年6月28日死亡,汉族,身份证号码14××,生前户籍地山西省绛县。曾登记身份证号码14××(该号码户籍地为山西省侯马市,该登记户籍于2015年3月3日被某某机关注销,注销原因:错误删除)。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与被告刘东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原告所诉被告刘东辉,经本院向某某机关查询,在起诉前已死亡。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的起诉。
已收案件受理费1272元,退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