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继菊,女,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卫平,湖南心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饶桂元,女,住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继菊与被告饶桂元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王继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王继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继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继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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