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艳红,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执行人:孟和,男性,****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图布新满都拉,男性,****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额日德木图,男性,****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额尔敦达古拉,女性,****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胡日查,男性,****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呼格吉乐,男性,****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图门格日勒,男性,****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乌力吉图,男性,****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艳红与孟和、图布新满都拉、额日德木图、额尔敦达古拉、胡日查、呼格吉乐、图门格日勒、乌力吉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找,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郭云鹏 审判员赵东 审判员哈斯巴根
裁判日期
二O一八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兴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