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雅君,男,****年**月**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告:刘玉明,男,60岁,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雅君与被告刘玉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李雅君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雅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雅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雅君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郎 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婷婷 书记员 杨瑞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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