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晓飞,男,****年**月**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原告:杨婧,女,****年**月**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福强,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本溪济隆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溪满族自治县南甸镇沟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0552581413H。
法定代表人:王玉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翼玮,该公司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张晓飞、杨婧诉被告本溪济隆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张晓飞、杨婧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给付二原告工资款92400元(张晓飞48400元、杨婧44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张晓飞、杨婧在被告公司从事销售、办公室工作,约定工资按月支付,工资分别是每月2200元、每月2000元。被告拖欠二原告2019年5月至2021年2月工资款合计92400元(张晓飞48400元、杨婧44000元)至今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本溪济隆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前给付原告张晓飞工资款48400元、杨婧工资款44000元。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本溪济隆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