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彰武县南环路东端。
法定代表人:李嘉福,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景超,系该联社后新秋信用社主任。
被申请人:李永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
审理经过
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彰武县信用联社”)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彰武县信用联社称,2020年6月2日,李永军因贷款重组向彰武县信用联社贷款19999.99元,贷款期限至2021年6月1日,年利率4.95%。如贷款逾期,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上浮30%后加收罚息。贷款到期后,李永军未还清本息。截止2021年9月4日,仍欠贷款19999.99元,欠利息和罚息合计740.34元。彰武县信用联社向本院提交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凭证和信贷系统截屏,要求李永军给付贷款19999.99元,支付至2021年9月4日期间的利息和罚息740.34元,并从2021年9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95%上浮30%后支付罚息。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彰武县信用联社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李永军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19999.99元,支付至2021年9月4日期间的利息和罚息740.34元,并从2021年9月5日起以本金19999.99元为基数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95%上浮30%后支付逾期利息。
申请费107元,由被申请人李永军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