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业县。
委托代理人:何贤珊,广西润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郑力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现住兴业县。
审理经过
原告何杰诉被告郑力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黎永芳独任审判,于2021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梁剑平担任记录。原告何杰及其委托代理人何贤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力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杰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郑力华向原告何杰支付劳动报酬987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9875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被告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2020年7月20日,一年期贷款LPR报价3.85%),暂计起诉之日为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何杰受被告郑力华雇请在原石南水泥厂内安装机械,当
时约定250元/天计算。经双方于2020年7月12日结算,被告郑力华共欠原告何杰劳动报酬款9875元,双方约定在2020年7月20日前付清,但被告郑力华至今未付该款,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郑力华应支付劳动报酬款9875元给原告何杰;
二、被告郑力华应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人民币9875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7月20日发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给原告何杰。
上述一、二项债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郑力华负担。
上述债务如逾期履行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权利人应在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