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明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闻喜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光辉,山西同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柴宏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闻喜县居民。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明善与被申请人柴宏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2021)晋0823财保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柴宏富名下的银行存款45000元予以冻结或者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对申请人李明善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闻喜县太风路营业所存款45000元予以冻结。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现申请解除对申请人及被申请人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申请人李明善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闻喜县太风路营业所存款45000元的冻结。 解除被申请人柴宏富的银行存款45000元的冻结 或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何雅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红红 书 记 员 乔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