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新孟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师红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精龙,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谢警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警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孟民西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限谢警卫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借款5765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4年5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按月利率2.2%计算);二、限谢警卫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保险费7389.35元、管理费3600元。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00元,共计2250元由谢警卫承担。因被执行人谢警卫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谢警卫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谢警卫未按照规定期限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谢警卫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谢警卫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谢警卫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也未提供被执行人谢警卫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四、已向被执行人谢警卫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申请执行人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可申请律师调查令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谢警卫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谢警卫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57655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谢警卫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谢警卫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谢警卫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杜新民 审判员 杨海波 审判员 贾红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