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刘志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沂南县;电话:176××××*。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志香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志香在30×××00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7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志香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30×××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西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京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