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周一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申请人:罗明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浦江县。

代理人:周仁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浦江县,系被申请人之夫。

审理经过

申请人周一普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罗明琼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周一普称,被申请人罗明琼与申请人周一普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患癫痫50多年,智力有障碍。因长期患病加上年龄增长,目前生活无法自理,无法与他人进行沟通交流,之前主要由其丈夫周仁浚(申请人之父)照顾,但周仁浚已年满87周岁,身体状况与日俱下。2021年8月10日,被申请人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育有三子女,经被申请人之夫与三子女协商一致,同意由周一普作为监护人。

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周仁浚称,因自身年龄较大,身体状况与日俱下,同意宣告罗明琼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同意其子周一普作为罗明琼的监护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罗明琼与申请人周一普系母子关系,申请人周一普系被申请人与代理人周仁浚的儿子,另申请人陈述被申请人和周仁浚还育有两女分别是周丽萍、周丽琼,周仁浚予以认可。2021年8月10日,罗明琼之女周丽萍向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对罗明琼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川求实鉴[2021]精鉴*号《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意见书》,载明罗明琼20岁左右患癫痫,智力受影响,目前日常生活不能自理,不能与他人进行有效交流。鉴定时精神检查:意识模糊,检查不能配合,对鉴定人的问话不能切题回答,理解、记忆、推理、判断能力检查不能完成,不能按照要求完成指令动作,对此次鉴定事由不清楚,鉴定目的不明确,按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及诊断标准(第三版)》之规定,其目前符合器质性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被鉴定人不能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鉴定组认为被鉴定人罗明琼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及鉴定人员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本院对此鉴定意见予以采信。申请人周一普请求认定罗明琼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其作为罗明琼监护人,代理人周仁浚表示同意,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宣告罗明琼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周一普为罗明琼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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