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谭秀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原审被告:王柏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
原审被告:曲靖基隆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茨营乡蔡家村。
法定代表人王柏生,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谭秀英诉原审被告王柏生、曲靖基隆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2016)云03民初1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