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正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溪南街府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之杰,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炯,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地铁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慧,四川伟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钰琪,四川伟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成都正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地铁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21)川7101民初1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成都正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诉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在川的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范围的规定》【川高法(2014)422号】只能说明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对成都市内发生的地铁广告合同纠纷有管辖权,并不代表有专属管辖权,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对本案进行管辖违反了双方的管辖约定,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综上,本案应移送至成都地铁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成都地铁传媒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应由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请求均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于2018年1月3日签订《夹报投递广告合同》,约定成都正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成都地铁传媒有限公司在《新城快报》中夹投广告宣传资料,投递范围为地铁1、2、3、4、7、10号线站点。双方于2018年1月29日及2019年3月7日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成都正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成都地铁传媒有限公司在成都1、2、3、4、7、10号线PIS电视媒体发布广告,发生纠纷向成都地铁传媒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后由于上述合同的履行产生纠纷,成都地铁传媒有限公司将成都正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至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本案系成都市域范围内发生的地铁广告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受理本规定第三条以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并指定该铁路运输基层法院驻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对此提起上诉的案件。此类案件发生管辖权争议的,由该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以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在川的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范围的规定》【川高法(2014)422号】第一条“一、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成都市域范围内发生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一)涉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的民事案件……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的运输、保险、仓储、保管、广告、租赁等合同纠纷”之规定,本案应由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原名成都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管辖无效。因此,一审裁定驳回成都正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和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