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七台河市桃山区娜娜鞋店,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北街温州大街13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900MA1BCMAY6D。
经营者,吴密娜,七台河市桃山区娜娜鞋店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琪,新兴区新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七台河市供排水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南街山湖路11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900322933612U。
法定代表人:李刚,七台河市供排水总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山湖路10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900830051544P。
负责人:王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建国,男,1983年2月3日,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职工,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大同街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9007726024311。
负责人:赵长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滨,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七台河市桃山区娜娜鞋店诉七台河市供排水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七台河市桃山区娜娜鞋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因跑水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138472.60元,其中:货品损失73798.60元、装饰装修29342.00元、货柜损失35332.00元、合计138472.6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11日七台河市桃山区步行街东侧耳孚楼五单元供水管道漏水,导致原告一、二楼商服内部装修装饰、棚、鞋、衣物、皮箱等受损。被告七台河市供排水总公司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10万元。因赔偿问题双方未达成协议,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七台河市供排水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主体不适格,应当驳回其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
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七台河市桃山区娜娜鞋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4.73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