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靖宇县蒙江乡八宝村兴邦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蒙江乡八宝村。

法定代表人:徐长青,理事长。

被告:靖宇县惠农土地收益信用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靖宇镇。

法定代表人:刘君,经理。

被告:吉林省惠民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天地,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靖宇县蒙江乡八宝村兴邦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靖宇县惠农土地收益信用贷款担保有限公司、吉林省惠民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2014年11月12日,原告为向银行贷款,与靖宇县惠农土地收益信用贷款担保有限公司(简称惠农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同日向邮政银行贷款45万元。原告按惠农公司要求向其缴纳担保金72000元及费用6750元,共计78750元。由吉林省惠民农业担保有限公司(简称惠民公司)出据保证金收据及担保费收据各一张。2017年9月7日,原告提前偿还借款本息,经多次索要,惠民公司返还保证金5万元,剩余22000元拒绝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保证金22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吉林省惠民农业担保有限公司确切地址及其他送达线索,导致本院无法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靖宇县蒙江乡八宝村兴邦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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