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伏文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被执行人:宣城市凯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经济开发区分流东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MA2N06GD6R。
法定代表人:徐和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宋凯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审理经过
伏文君与宣城市凯鑫新材料有限公司、宋凯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皖1821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300000元及利息165000元(计息方式:自2018年7月1日起,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暂计至2021年4月1日;自2018年7月1日起,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暂计至2021年4月1日,截至2021年4月1日利息合计为165000元,后续利息按照此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600元、公告费560元。
执行过程中,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4月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宣城市凯鑫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资产,本院以(2021)皖1821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破产重整。被执行人宋凯亮名下的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4、2021年8月27日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其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综上,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