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祁秀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        

被执行人:王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        

审理经过

祁秀芳与王建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祁秀芳向轮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11194.53元,本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建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对被执行人王建华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房产信息、车辆信息、保险、证券、工商注册、税务、婚姻登记等情况进行了调查。2021年6月6日我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王建华银行存款3027.74元,2021年6月1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建华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王建华于2021年8月27日前分三次向我院执行账户支付本案案款共计2400元。另我院通过轮台县自然资源局、轮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也对被执行人王建华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建华名下有土地、房产登记信息,综上我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建华有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共计执行到位5427.74元,剩余款项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祁秀芳,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建华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祁秀芳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建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和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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