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宋常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
申请人:范康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宋常宝与申请人范康进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宋常宝、范康进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21年5月31日经保康县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范康进欠申请人宋常宝借款60000元,申请人范康进定于2021年6月7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即****年**月**日出生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常宝与申请人范康进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宋常宝与申请人范康进于2021年5月31日经保康县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