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张成阳,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谢春燕,女,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 被执行人:杨仁林,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何朝阳,女,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被执行人:秦洪成,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杨乃荣,女,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李梅,女,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邓伟,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古厚锦,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李开凤,女,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田朝杰,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殷平香,女,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殷平花,女,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赵维林,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成阳、谢春燕、杨仁林、何朝阳、秦洪成、杨乃荣、李梅、邓伟、田朝杰、殷平香、古厚锦、李开凤、殷平花、赵维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张成阳、谢春燕、杨仁林、何朝阳、秦洪成、杨乃荣、李梅、邓伟、田朝杰、殷平香、古厚锦、李开凤、殷平花、赵维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本院经查控,依法冻结了张成阳、谢春燕、杨仁林、何朝阳、秦洪成、杨乃荣、李梅、邓伟、田朝杰、殷平香、古厚锦、李开凤、殷平花、赵维林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另案查封了杨仁林、何朝阳的房屋一套正在处置。后经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含网络查控),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调查。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川1802执387号失信决定书将张成阳、谢春燕、杨仁林、何朝阳、秦洪成、杨乃荣、李梅、邓伟、田朝杰、殷平香、古厚锦、李开凤、殷平花、赵维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出的(2021)川1802执387号限制消费令,责令张成阳、谢春燕、杨仁林、何朝阳、秦洪成、杨乃荣、李梅、邓伟、田朝杰、殷平香、古厚锦、李开凤、殷平花、赵维林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021年5月2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有债权,即张成阳、谢春燕、杨仁林、何朝阳、秦洪成、杨乃荣、李梅、邓伟、田朝杰、殷平香、古厚锦、李开凤、殷平花、赵维林应偿还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2021)川1802民初571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债务。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谢建华 审判员 颜昌玲 审判员 黄荣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