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树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市昌邑区。
审理经过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202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树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其中罚金5000元部分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10元,无其他资金类财产及动产等信息。
3、经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我院辖区范围内有房屋登记信息。
4、于2021年6月21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
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可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吉0202执152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不受影响。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