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于春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方城县。
委托代理人:胡天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方城县。
被执行人:河南辰方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565128087F
法定代表人:张天龙,任总经理。
住址:平顶山市鲁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春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辰方置业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2019)豫1322民初3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依据上述法律文书规定:被告辰方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于春平清偿借款本金4402000元,并自2015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029元,由被告河南辰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河南辰方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民事调解的义务,申请人于春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河南辰方置业有限公司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河南辰方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7日向本院报告财产,但未履行义务。
二、2021年7月30日、2021年9月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河南辰方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8月30日,前往被执行人河南辰方置业有限公司投资的平顶山市鲁山县柳营城中村改造项目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并且发现该项目趋向“烂尾”,并涉及多起诉讼和纠纷。
四、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河南辰方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核实后,确定下一步的执行方案。
五、2021年9月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辰方置业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经通过当面谈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于春平的委托代理人胡天杰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4402000元和利息,均未能实际执行到位。申请人可以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对查证属实的线索,本院继续或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