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能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现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田有元,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林能建与被告田有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林能建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能建以被告田有元已主动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能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计25元,由原告林能建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田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曹凤群 代理书记员 徐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