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鹏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团结南路。 法定代表人:温成旭。 被执行人:何巧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审理经过
关于成都市鹏旭商贸有限公司与何巧明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3民初21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退还土地转让款45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000元。 案件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9月3日查封被执行人何巧明名下川AZ××××汽车一辆,因系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不具备处置条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等方式进行查询,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光伟 审判员 黄 剑 审判员 朱 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振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