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明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委托代理人王鹤运,系黑龙江王鹤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方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鹤岗市工农区政府职员,住鹤岗市工农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明辉诉被告方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明辉委托代理人王鹤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建军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明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7000元,从2019年10月2日至本金给付完毕为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有事急需用钱,分别于2019年9月20日、2019年9月27向原告借款10000元和7000元,被告承诺2019年10月2日偿还。2019年10月2日被告没有偿还借款,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但被告总以经济紧张为由拖延偿还,故诉讼到法院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实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复印件4张、U盘一个,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被告辩称
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供证据和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刘明辉与被告方建军系朋友关系。被告因有事急需用钱,分别于2019年9月20日、2019年9月27向原告借款10000元和7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但被告总以经济紧张为由始终未偿还借款,现原告诉讼到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视频资料及原告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原告刘明辉与被告方建军之间的借贷事实有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视频资料为证,故本院对双方的借贷关系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17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9年10月2日开始至偿还本金完毕为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由于原、被告之间没有约定利息,故计算利息应从起诉之日开始即2020年9月2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方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明辉借款本金17000元及按年利率6%给付自2020年9月2日起至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0元,由被告方建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