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万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太平小区49号。 法定代表人:陈湘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小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蒸湘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市万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小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小军银行存款62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动产、不动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纯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岚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