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朴胜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兴区。
被执行人:丹东艾饰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燕窝新村8-8号。
法定代表人:艾金凤,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孙开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现住丹东市振安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朴胜杰与被执行人丹东艾饰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开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604民初3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丹东艾饰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开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朴胜杰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丹东艾饰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开开立即给付安装费289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8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丹东艾饰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开开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丹东艾饰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开开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
本院查明
经查,被执行人孙开开有财付通账户,但余额不足以偿还本案债务,本院采取了冻结措施。本院轮候查封了案外人艾金凤(暨孙开开妻子)名下的车牌号为辽F×××××号的江淮牌汽车,但经该车辆首先查封的案件[暨本院(2021)辽0604执388号案件]拍卖后,已无剩余案款可以分配。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存款、房屋、证券、股权投资、公积金、收益性保险、金融理财、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全部债权均未执行到位。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朴胜杰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丹东艾饰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开开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丹东艾饰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开开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