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耀权,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农民,住所地龙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农志华,崇左市龙州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龙州县宏刚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广西龙州县逐卜乡逐卜街(供销社大门右边第一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51423MA5KD66855。
诉讼代表人:龙州县宏刚种植专业合作社清算组。清算组办公地址:广西龙州县逐卜乡逐卜街(供销社大门右边第一间)。
负责人:张忠群,龙州县宏刚种植专业合作社清算组负责人。
被告:王秀金,女,****年**月**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农民,住所地广西龙州县。
被告:黄金冬,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农民,住所地广西龙州县。
被告:黄金刚,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农民,住所地龙州县。
审理经过
原告何耀权与被告龙州县宏刚种植专业合作社、王秀金、黄金冬、黄金刚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何耀权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侵害他人利益,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耀权撤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何耀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