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迎宾大道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714407101X。
法定代表人:成金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德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执行人:叶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执行人:周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执行人:付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审理经过
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至农商银行)与黄德勇、叶丽、周帅、付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2022民初24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德勇、叶丽、周帅、付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乐至农商银行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帅偿还借款本金798278.04元及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黄德勇、叶丽、付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德勇、叶丽在四川省金堂县××镇××路××号××栋××层××号共有商业用房一处(房权证号:金房权证监证字第0××5号、金房权证监证字第0××6号),该房屋为本案所涉债务的抵押担保财产,本院在本次执行中依法予以查封。2021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乐至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黄德勇、叶丽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黄德勇、叶丽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乐至农商银行偿还完毕(2019)川2022民初24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借款本息;二、若被执行人黄德勇、叶丽未按协议履行,则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黄德勇、叶丽共有的位于四川省金堂县××镇××路××号××栋××层××号的商业用房一处予以变价处置;三、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黄德勇、叶丽负担。同日,申请执行人乐至农商银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川2022执517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应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