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海兴县通源鑫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兴县海政路中国银行一楼。
法定代表人:王雪雁,任董事长。
被告:何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被告:何连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审理经过
海兴县通源鑫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何磊、何连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海兴县通源鑫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海兴县通源鑫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海兴县通源鑫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担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