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邵阳兴昂银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旁宝庆工业园孵化楼。

法定代表人:吴晓华。

被告:邵阳市军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戴家路祥福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覃亮明。

审理经过

原告邵阳兴昂银信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军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邵阳兴昂银信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邵阳市兴昂住宅小区4户业主返还收取的装修押金8000元、垃圾清理费1896元,共计989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兴昂住宅小区开发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将原告开发的位于邵阳市双清区财神路的邵阳市××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承包给被告,承包期限为2019年2月8日至2020年2月7日,如被告的服务得到大多数业主的认可,合同期满后,优先与乙方续签服务协议,同时,协议第十七条约定住户房屋装修,业主应当与被告签订相关的房屋装修合同,每次装修应向被告缴纳装修押金2000元、装修清运费按5元/㎡,当装修完毕,如小区业主遵守物业装修合同,被告应当及时退还全部装修押金。因被告在承包期间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对于业主的装修垃圾未及时清运,导致小区业主生活诸多不便。2020年10月26日,被告从邵阳市兴昂住宅小区退场,但未将收取的小区业主缴纳的装修押金退还,且被告未按约提供垃圾清运服务,其应当将收取的垃圾清运费退还。因被告拒不处理该事宜,被收取的装修押金和垃圾清运费的业主多次要求原告出面处理,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交纳、收取装修押金和垃圾清运费的系兴昂邵阳市兴昂住宅小区的业主和邵阳市军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邵阳兴昂银信置业有限公司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邵阳兴昂银信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邵阳兴昂银信置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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