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黄埔东路3375号大院。
法定代表人:成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国勇、张建斯(实习),广东壮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国信大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361号南浦国际金融中心19层1912室。
法定代表人:刘俊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风玲,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阳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启演,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晓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占立,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迎晓,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俊昌,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郑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晨,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昌,河南国信大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推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凤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昌,河南国信大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推荐。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广东电力公司)、河南国信大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大能公司)、刘阳阳因与被上诉人杨晓伟、高晨、曹凤林、刘俊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初5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刘阳阳经书面通知,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国信大能公司另案起诉广东电力公司、郑州市上街区服务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及刘阳阳,请求判令广东电力公司支付投资款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371.0062万元、郑州市上街区服务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在未付款范围内承担支付义务及刘阳阳承担连带责任。国信大能公司另案起诉包括了本案所争议的相关款项,影响本案事实认定和判决。因此,本案发回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按上诉人刘阳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初5297号民事判决;
三、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40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河南国信大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4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