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祁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被执行人:韩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被执行人:张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某与被执行人韩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二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告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划拨韩某、张某名下存款2127.36元。张某名下车牌号为×××夏利牌牌车辆已达报废,韩某名下车牌号为×××蒙迪欧牌车辆因是抵押车辆被抵押公司收回无法控制,经询问祁某后其明确表示不予查封。除以上划拨款项外二被执行人均无其他可执行财产。经祁某申请后本院已向二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6月1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祁某,祁某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执行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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