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郭爱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北卫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申请人:北京天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路1号院264室。 法定代表人:刘美玲。
审理经过
原告郭爱英与被告北京天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郭爱英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北京天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70 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ABEJ030Z0121Q000029Q)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郭爱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有效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北京天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70 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保全费一千三百七十元,由郭爱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 源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四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谢新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