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被告:李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平与被告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王平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