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星路108号3幢203室。
法定代表人:严则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十分公司,地址:临夏县北塬乡崔家坡。
负责人:戴成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临夏县北塬乡崔家坡。
法定代表人:康尚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十分公司、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十分公司、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销对二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销对被告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十分公司、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60元,减半收取5480元,由原告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480元。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国尔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