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学亭,男性,****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呼图壁县北方天玑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工业园化工区。
法定代表人:田国义,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学亭与被执行人呼图壁县北方天玑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房产信息、国土信息及车辆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余额较少,己执行到位7768元,不足以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房产信息。己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因系轮候查封,暂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执行工作,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查核实并报经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