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水师营街道新城大街686-7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少锋,广东普罗米修(大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包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包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连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大连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