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1,住吉林省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桦甸市八道河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其他情况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1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张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某1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