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恒,男,****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被告:陈桔材,男,****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被告:刘军,男,****年**月**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吴恒与被告陈桔材、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吴恒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恒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恒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吴恒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