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郴州市北湖牧旺饲料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002MA4L9FYD6W。 经营者:刘凯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告:李被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住嘉禾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郴州市北湖牧旺饲料商行与被告李被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郴州市北湖牧旺饲料商行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同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郴州市北湖牧旺饲料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郴州市北湖牧旺饲料商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勇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曾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