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叶凯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杨志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凤台县惠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新集镇前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55631681XM。

法定代表人:杨林,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凯勋与被执行人杨志均、凤台县惠邦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私下达成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皖0421执3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晓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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