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湛江粤华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
法定代表人陈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石,男,湛江粤华水产饲料有限公司法务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祖裕,男,广东合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薛俊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爵山镇下海装卸运输站宿舍,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告袁春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40××××××××××××*。
审理经过
原告湛江粤华水产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薛俊才、袁春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祖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俊才、袁春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薛俊才作为买方,被告袁春燕作为保证担保人,与原告签订年度《饲料买卖合同》,向原告购买石斑鱼料,合同第七条第(二)项约定所有货款必须在合同期内或约定时间内付清;合同第七条第(四)项约定逾期付款须按欠款额向原告支付每月2%的违约金;约定合同纠纷由甲方(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出售饲料,但在2021年2月21日双方最后一次对帐时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93760元未付。按照合同上述违约条款的规定,被告除了应付拖欠原告的货款之外,还应支付以欠款金额29376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21年3月1日起到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原告经多次催收无果。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薛俊才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饲料货款人民币293760元及违约金7050.24元;2、被告袁春燕对上述欠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二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
原告举证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如下:1、《饲料买卖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买卖合同;2、湛江粤华水产饲料有限公司《2021-01账单》,证明薛俊才签字确认了到对账时止累计欠货款的数额;3、薛俊才、袁春燕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主体适格。
被告辩称
被告薛俊才、袁春燕不出庭应诉,也不提供证据。
经审核,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全部予以采纳。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原告与被告薛俊才于2019年12月24日签订了《饲料买卖合同》(编号为:0000107),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薛俊才提供石斑鱼料,且货款必须在合同期内或约定时间内付清;如违约拖欠货款,须按欠款额向原告支付每月2%的违约金;合同期限至2020年3月30日止;袁春燕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名确认,为薛俊才的货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薛俊才提供饲料,但薛俊才并没有及时清偿货款。2021年2月21日,经双方对账,被告薛俊才在《湛江粤华水产饲料有限公司2021-01对账单》上签名确认了累计尚欠原告货款293760元,对账单注明:对账单具有债权凭证效力,由湛江粤华水产饲料有限公司所在地管辖;客户签收视同亦代表保证人依买卖合同条款委托签收,保证人由客户转知。对账后,薛俊才一直拖欠货款293760元不还,原告遂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是经国家核准经营的合法企业,其与被告薛俊才、袁春燕签订的《饲料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薛俊才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原告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但至今还欠原告货款293760元,显属违约,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请求从2021年3月1日开始按月利率2%(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4月6日为7050.24元;被告袁春燕作为担保人,应对薛俊才所欠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提出被告薛俊才支付拖欠的货款293760元及违约金7050.24元、被告袁春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薛俊才、袁春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薛俊才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粤华水产饲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3760元及违约金7050.24元。
二、被告袁春燕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被告薛俊才所欠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2906.0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4.05元,均由被告薛俊才、袁春燕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