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朔州市银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伟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武二润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户,现住朔州市朔城区通宝小区零号楼*单元*室。 被执行人:左秀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无业,现住朔州市朔城区通宝小区零号楼*单元*室。
审理经过
关于朔州市银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武二润德、左秀玲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7)晋0602民初26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共计173872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508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5月8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该案立案执行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山西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武二润德名下有晋F06939现代越野车一部,已完成拍卖,拍卖价62000元,无房产登记信息。 被执行人武二润德、左秀玲拒不履行(2017)晋0602民初26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武二润德、左秀玲发布了限制高消令,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1187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罗云德 审 判 员 卢文彪 人民陪审员 张瑞芝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