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陶金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洮南市。
被执行人:黄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洮南市。
审理经过 陶金霞与黄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吉0881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陶金霞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春给付申请执行人陶金霞借款共计14,000.00元及利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陶金霞与被执行人黄春双方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陶金霞撤回执行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21)吉0881执832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胡建国
审判员 金玉峰
审判员 王志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颖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