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杨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昌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日作出(2008)保中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建华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08年3月18日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本院于2012年7月31日、2013年9月30日、2014年12月4日、2016年2月2日、2018年5月25日五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五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2021年6月16日,本院作出(2021)云05刑更17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建华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1年7月5日,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发出保检五部纠减〔2021〕Z20号《纠正不当减刑裁定意见书》,认为裁定中认定了保山监狱报请罪犯杨建华可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具体事实,但对少减二个月却未说明理由,存在不当,建议我院予以纠正。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建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系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附带民事赔偿未完全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原生效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建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高法发(2017)2号《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罪犯杨建华获记5次表扬,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系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附带民事赔偿未完全履行,有三项从严情形,故应对罪犯杨建华减刑五个月。检察机关的纠正意见正确,应予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21)云05刑更178号刑事裁定; 二、对罪犯杨建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20日起至2024年6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锐林 审判员 李海斌 审判员 王玉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冰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