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滦平县滦平镇林记海鲜店,经营场所:滦平县滦平镇鑫鑫商贸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824MA0A2BFC03。
经营者:林小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告:滦平县合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滦平县中诚明郡小区K1号楼3层3-0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MA0DK4YD18。
法定代表人:李晓龙,职务:经理。
被告:滦平县中兴路街道悦福饭店,经营场所:滦平县中兴路街道石头沟门社区工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824MA0U3GD95。
经营者:李晓龙,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滦平县滦平镇林记海鲜店与被告滦平县合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滦平县中兴路街道悦福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滦平县滦平镇林记海鲜店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滦平县滦平镇林记海鲜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滦平县滦平镇林记海鲜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滦平县滦平镇林记海鲜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