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暂住广东省广州市。 辩护人王本桥,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暂住广东省广州市。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1)沪0115刑初680号刑事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包袋、包装盒、包装袋、锁头等商品及模具、压标机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和销毁。原审被告人马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通知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上诉人马某某提供辩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谢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本桥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过程中,上诉人马某某申请撤回上诉,辩护人对上诉人马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表示同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建议准许上诉人马某某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马某某、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马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辩护人的意见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的建议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马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刑初68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曹芬芳 审 判 员 朱春媚 审 判 员 夏晓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宋 典 书 记 员 宋 典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