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远支行,住所地:镇远县舞阳镇兴隆街28号。
负责人:杨剑波,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礼兵,男,****年**月**日出生,侗族,贵州省三穗县人,住三穗县,系该支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胜国,男,****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雷山县人,住雷山县,系该支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潘仁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远县人,住镇远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远支行诉被告潘仁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远支行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远支行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远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20元,减半收取346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远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