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乃勋,男,****年**月**日出生,香港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荣,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廊坊市广阳区建国道淑霞婚庆用品店,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新源天街商城B座一层。 经营者:翟淑霞。

审理经过

吴乃勋与廊坊市广阳区建国道淑霞婚庆用品店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吴乃勋于2021年5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依约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乃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乃勋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令梅 审判员  刘德璋 审判员  于 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雪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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