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九圣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青檀中路15号农机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MA3CFUN971。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瑞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执行人:刘玉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执行人:刘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 被执行人:周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
审理经过
山东九圣装饰有限公司与张瑞贤、刘玉国、刘忠、周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2020)鲁0403民初33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瑞贤、刘玉国、刘忠、周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九圣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2021年7月16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等信息,于2021年1月28日传唤被执行人张瑞贤、刘玉国、刘忠、周珊。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发布被执行人张瑞贤、刘玉国、刘忠、周珊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张瑞贤、刘玉国、刘忠、周珊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山东九圣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山东九圣装饰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张瑞贤、刘玉国、刘忠、周珊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2020)鲁0403民初333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山东九圣装饰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张瑞贤、刘玉国、刘忠、周珊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泉涌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徐同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欣妍